当事人:殷述国
殷述国: 本院受理的(2022)渝0107民初27367号原告重庆工科钢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民事起诉状副本、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重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