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宪刚
王宪刚: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王宪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陕0104民初1153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2-10-11
王宪刚: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王宪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陕0104民初1153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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