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梅浩
梅浩,肖琼,张道兴: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梅浩,肖琼,张道兴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天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刊登日期:2022-03-03
梅浩,肖琼,张道兴: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梅浩,肖琼,张道兴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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