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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秦皇岛市金海泉矿业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永平矿业有限公司、景玉财

秦皇岛市金海泉矿业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永平矿业有限公司、景玉财:本院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青龙满族自治县聚隆铁矿有限责任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红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市金海泉矿业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群利矿业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德智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永平矿业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头道河子铁矿(普通合伙)、景玉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91民初41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聚隆铁矿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82.453988万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5月8日),以上共计5182.453988万元,自2019年5月9日至全部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2、判令被告红兴矿业、金海泉矿业、群利矿业、德智圆矿业、永平矿业、青龙满族自治县头道河子铁矿(普通合伙)、景玉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八被告共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北]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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