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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受理原告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百顺商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任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百顺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百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百顺商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任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辛口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天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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