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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受理的原告焦玉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王静、金树茂

王静、金树茂:本院受理的原告焦玉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郜家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辽宁]西丰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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