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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受理原告刘国珍与你,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马强

马强:本院受理原告刘国珍与你,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勉县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勉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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