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万洪伟,杨静
万洪伟、杨静: 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万洪伟、杨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达市人民法院任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安达市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2-10-11